群益介绍
王智 主任 北京市工商大学; 法学学士 王智律师曾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做管理工作,长期从事法学研究,现专职从事经济、民事、及刑事案件的诉讼、仲裁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以刑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房地产法为主要研究方向,以刑事案件、合同...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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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案

| 2012-11-26 09:52:33| TAGS: 工程款 纠纷案

包工头承建某工程后,在工程既未竣工验收,也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双方仅通过估算,发包人便给该包工头出具了工程款欠条。后包工头持该欠条上法庭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近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要求给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

  原告诉称:“2003年4月18日,我承包被告修建酒厂工程中的挡土墙工程,同年6月25日完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我工程款100000元,因被告无钱,便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04年4月25日前分三次付清。给付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催收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履行协议条款,工程至今未竣工,也没验收,导致我极大损失,我已按协议条款支付了原告的生活费和材料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原告龚某承建了被告王某位于原巫山县早阳乡庙党酒厂建设工程中的挡土墙等基础工程。后由于该工程未经验收,实际施工方量不明,经双方估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龚某早阳乡工程款拾万元整(按实际方量计算为准)。付款日期,按三方协议所规定的日期付款:1、2003年11月3日付叁万元;2、2003年12月5日付伍万元;3、余款2004年4月25日付清,随之终止协议”。原、被告至今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

  法院认为,原告龚某承建被告王某的工程后,双方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原告虽向本院出示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但该欠条同时注明要以实际方量计算为准,且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工程价款共有100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双方结算或者提供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前述判决。 苏州群益法律咨询网认为法院判决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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